3.进一步明确村卫生站建设的政府责任。各地要将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将村卫生站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等列入年度预算和年度建设项目,充分利用财政出资、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村卫生站建设用地原则上由行政村村委会无偿提供。对公建的村卫生站实行紧密型镇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法人代表,乡村医生人数按服务人口数合理配置。
4.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地要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按一定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二)明确工作进度。2015年底前,各地要完成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村卫生站设置规划布局和建设计划,出台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方案。从2017年起,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并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偿(补贴)政策。2020年底前,完成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公建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村卫生站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村卫生站人员配备,实现村卫生站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全覆盖。2025年底前,乡村医生队伍全面实现(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化,建立较为完善的人事管理、业务管理、进修培训、考核激励、待遇保障和人员退出机制,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要将村卫生站建设、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批分期按计划完成。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