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党领导人民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立法工作。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法等7部重要法律。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宪法。该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在宪法中的最早表述,初步奠定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宪法基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人民而言,它是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对我们党来说,它是执政兴国的法制保证。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恢复重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开始推进立法进程,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力推动了法制建设稳步前进。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开端。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这一时期,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公务员等法律制度相继建立,政府的行政行为逐步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权益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逐渐形成了与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治理相适应的司法体系。
在这一阶段,依法治国方略虽然尚未提出,但“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和宪法及一系列重要法律的修订出台,清晰阐释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开始形成,这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
第二阶段:形成和发展阶段
(1997年到2012年)
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就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全面总结与升华,标志着党在执政理念、领导方式上实现了一次历史性跨越,为我国此后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具有里程碑意义。虽然“法治”和“法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却有很大差别,即不再仅仅将“法”作为一种治理工具,而是作为国家制度的依据和基础,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自此,“法制”回归其本意,成为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从法律规则的层面强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法治”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强调依法治理,不仅要求具备“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及运行机制,而且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等精神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