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5年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2.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调整养老金。按照新规,福建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将增加206元。
本次调整月增加标准由定额均等增加部分、与福建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和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组成。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含在2014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对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23元的,补齐至2023元后,再参加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