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已“就近”安排入学
法院认为,被告浦东新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职权。因此,被告有权对原告就读小学作出具体安排。
对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反映的原告小学入学问题,虽原告户籍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地未被纳入公示中的小学招生对口地段,但被告根据本地区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提出就读方案征求原告意见,并最终安排原告就读二中心小学,故可以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也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审判长赵忠元告诉记者,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是原则性规定,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这一规定在具化为教育行政行为时,可能出现一些误解。
比如本案中,小甜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按照离家距离近和远,依次从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中选择入学,这就等于是把“就近入学”跟“最近入学”等同起来了。
赵忠元提醒适龄儿童家长,“就近入学”并非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指相对就近所属地段的学校,就读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理进行划分。
法院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本行政区域教育事务管理的法定职责,应当获得社会尊重。(王治国本报记者王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