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本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若确实要求回原籍地中学就读,要填写《2015届城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要求回原籍所在地(指四区以外)中学读初中申请表》,并附上该生在原籍地的户籍证明、房产证明和原籍地的服务区初中同意接收证明。该表与证明材料及汇总名单请于7月1日前上交区教育局教育科。
(二)为圆满完成2016年我区初中招生任务,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段学校办学和招生行为,要求各初中切实执行好以下五项规定:
1.在尚未接收对口小学的毕业生材料前,各校不得提前发录取通知书。2.各校应按小学毕业考试成绩的各分数段均衡编班,不得另行组织编班考试,严格控制班额,不得擅自突破班额。
3.严格学籍管理。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各初中学校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自2016年起,未取得初中电子学籍的学生必须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并将失去省优质示范高中定向招生资格。
4.严肃招生纪律。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公办初中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任何与入校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
5.在城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若要求回原籍地(指四区以外)服务区中学就读且符合材料要求的,对口中学应在8月15日前把该生材料寄回原籍的服务区初中,但应在该生的《义务教育登记卡》上注明同意回某某初中,并盖上学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