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考生选择机会,通知指出,要探索完善投档办法,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不得擅自将未完成的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录取,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在报考条件上,对考生的户籍、学籍作出了严格要求。通知明确,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考生本人须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及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有关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报考条件及实施办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实施区域农村,考生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及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为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通知要求,强化资格审核和规范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和违规查处。各地要建立教育、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审核户籍、学籍的工作机制,严防资格造假。加强考生投档和录取资格审查,有关高校不得录取不符合实施区域和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
教育部强调,各地各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布有关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名单、录取标准、录取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