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检。采取分片集中的方式组织,根据各设区市初检初审合格人数情况,全省划分2-3个点于6月上旬集中组织。上站体检任务区分依据各设区市高校毕业生潜力和初检初审情况,分配各设区市上站体检任务数。当同一专业初检、初审合格人数超过任务数不多时,可按实际合格人数送检;对过热专业送检人数,由各设区市征兵办适当控制。6月15日前完成体检。
(四)政审。由省征兵办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依据征集任务数确定参加政审人员名单,逐级下达至县级征兵办统一组织政审,7月5日前完成。应届毕业生政审,按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征〔2015〕9号文件)执行;往届毕业生政审,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五)专业审核。专业审核采取网上核对由省征兵办、接兵部队、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主要审核应招对象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
(六)整理档案、签订协议。对体检、政审全部合格的应招对象,由设区市征兵办整理档案,于7月10日前将档案送省征兵办。省征兵办对应招对象审核合格后,由设区市征兵办和预招对象签订《招收士官协议书》。
(七)定兵、公示。对体检政审合格、专业对口、档案审核无误的预招对象,由省征兵办择优定兵。烈士子女,部队(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干部子女,中国共产党党员、专业技术等级高的优先征招入伍。预定直招士官信息,包括姓名、户籍地、学历、专业,在省、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适当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举报和反映情况属实的,以及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入伍资格,由后续合格的预招对象依次替补。
(八)办理入伍手续。对确定入伍的预招对象,按规定及时办理入伍手续,《入伍通知书》必须于起运前由县级征兵办发至本人或家属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