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计划书》,并向银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九章违约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没有按照毕业前签订的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1)借款学生没有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4)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施行。原《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