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培养兼具“自由之精神、卓越之能力、独立之人格、社会之责任”拔尖创新人才的目标,为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特制订本招生简章。
一、领导机构
自主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招生对象
报名参加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政治思想品德合格、身心健康、成绩优良、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高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
1、具有文学、写作方面的特殊才能,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或者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性作文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者(具体赛事名称为“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
2、高中阶段参加全国创新英语大赛获“全国优胜者”二等奖,或参加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者;
3、高中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学科竞赛获省级赛区二等奖(或不同学科两个三等奖)及以上者;
4、高中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者;
5、高中阶段获得苏州大学“东吴杯”全国中学生辩论邀请赛、北京大学中学生国际辩论邀请赛、精英杯亚洲中学华语辩论公开赛半决赛、决赛、全程最佳辩手以及进入以上三项赛事决赛的辩手;
6、高中阶段有科技创新、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公开发表专著、论文者;
7、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突出表现和培养潜能的优秀学生。
三、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四、招生专业(类)
考生须根据高考报名文、理科类选择与自身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兴趣爱好相关的一个学院(部)及专业(类),各学院(部)招生专业(类)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