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南通市2016年江苏省免费师范生招生面试工作要求
一、面试报名条件
1.参加2016年中考的具有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男生;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未受过纪律处分;
3.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幼儿园教学工作;
4.身心健康,符合学前教育专业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标准。
二、面试时间和地点
1.面试报到时间:5月15日8:00-12:00;
2.面试地点: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如皋校区(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191号),联系电话:0513-876313088763130655092012。
3.参加面试的考生须携带中考准考证原件及2张二寸免冠照片,不需交纳面试费。
三、面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面试内容包括五官形体、普通话、音乐(舞蹈)、美术等。合格标准为:身高一般应在1.60—1.85米,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口吃,无色盲、色弱,体形匀称,四肢无残疾;普通话较标准,音乐基本素质较好,动作协调,具有基本的绘画能力,适合从事幼儿园教学工作。
面试总分100分,60分合格。对面试合格者,颁发由7所学校统一印制的面试合格证。面试成绩不计入中考总分。面试合格者方可填报免费师范生志愿。
四、工作要求
面试是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面试动员和组织报名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统一组织送考工作,安排专人带队参加面试。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要认真做好面试组织和考生服务等各项工作,确保面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3:
2016年江苏省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男生)
培养就业协议书(样本)
甲方:(招生学校)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生源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
丁方:(生源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生源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在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苏州高等幼儿师范学校、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常州幼儿师范学校、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丹阳校区)、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6所学校开展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招收培养幼儿园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江苏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苏教师〔2011〕26号)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幼儿师范男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6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当地普通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幼教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经甲方和丙方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幼儿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和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伍份寄送乙方。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培养、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收免费师范生的学费、住宿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持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六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七条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补助生活费,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
第八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并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认可的五年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不得参加“专转本”等学习,在协议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专升本学习。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面向幼儿男教师公开招聘、定向招聘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幼儿园,并在毕业当年8月底前完成入职手续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业余、函授性质的专升本学习,促进其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
第十四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幼儿教师职业;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六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五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协议经甲、丙、丁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和乙方监护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书一式伍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生源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盖章]:
生源所在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丁方(生源所省辖市教育行政盖章):
生源所省辖市教育行政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4:
2016年南通市免费师范生招生面试考生名单汇总表
所在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