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考高中招生加分实施细则(2)

嘉兴中考2018-11-25王华老师

(二)同一考生如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可累计加分,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但同一考生同一类别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选一项加分。

(三)归侨和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的加分必须分别由区级以上侨办、台办出具书面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高层次回国留学人员子女的加分必须分别由区级以上人力社保局出具书面证明,并提供《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驻嘉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的加分应同时提供军官证原件、任职文件和复印件,以及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和市双拥办同时出具的证明,其中符合浙政办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按此文件执行。

(四)符合加分条件的,各学校必须在上报前将享受加分学生名单、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等信息,在校内公示栏或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广大教师和学生的监督。市、区招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不符合加分条件,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加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属于集体项目的,学校在填写表格时要明确比赛项目、比赛时间、参加总人数(不含替补队员)、加分人数、加分分值,以及公示名单原件,认定时提供竞赛秩序册原件。

四、办理时间

(一)2016年5月10日(周五)上午,在市考试院二楼会议室现场集中办理加分认定手续。

(二)6月3日(周一)上午,在市教育局基教处补办在5月1日~31日期间参加比赛获奖学生的加分认定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解释权属嘉兴市教育局。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级在本细则公布之后有新规定的,新规定自2014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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