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特别优惠政策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意见》(吉政明电〔2015〕69号)规定,大力扶持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积极为高学历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政府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系列优惠政策,规定对首次自主创业、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收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低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将退役大学生确定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培训对象和共青团“村村青年致富星火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在我省入伍的入学前为外省籍的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生士兵,退役或退役复学毕业后在我省自主创业的,可直接办理当地城市户籍,其服义务兵年限视同持有居住证年限。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优先进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创办企业,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
五、实行大学生入伍特殊优惠政策
2016年,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入伍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近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又印发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同样按以上标准获得学费资助。另外,省政府规定对征集入学前为我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享受规定的优待政策外,退役后继续回原就读学校复学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待遇,自主就业补助金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承担;此外,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可转入与入伍前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学习;应征入伍的本科院校在校生,退役复学毕业后3年内参加省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应征入伍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完成专科阶段学业时,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其中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在当年“专升本”计划内统筹安排到相关院校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