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做好考后填报高考志愿的宣传工作。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46.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及专业,省教育考试院将向社会公布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志愿填报系统进行填报。公布的征集志愿是否降分由招生院校确定。实行网上征集志愿时,同一批次原填报志愿无效。
47.吉林省普通高考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录取考核形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主要依据。
48.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地封闭管理。录取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8月底前结束。
49.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各招生院校历年生源情况及录取分数线,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我院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我省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50.我省投档原则是: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体育院校及专业调档比例控制在150%以内;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各批次调档按照志愿先后顺序,控制分数线上合格考生全部投档。
51.有关高校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专业及录取分数线结果通知书查询方式说明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2.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时提交调档比例申请,及时完成网上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限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按有关普通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