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扩大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机会。出台学习成果互认衔接、学分积累转换的相关政策,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转换制度。推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促进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为学习者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和考试条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为他们参加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考试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1、扩大信息公开。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2、强化制度保障。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教育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安全体系。健全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管理。健全教育考试招生的法规、规章,提高考试招生法制化水平。
3、加大查处力度。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启动高考综合改革。
1、调整高考招生考试科目和分值。2018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从当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考生高考成绩由国家统一考试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选考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国家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科,单科满分150分,不分文理。外语提供2次考试机会,学生选取1次较好成绩计入高考总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选考科目为地理、历史、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学生自主选择3科作为等级性选考科目。选考科目按等级赋分,单科满分100分。等级性选考每年组织1次,高中生在校期间只参加1次等级性考试,逐步探索为学生增加等级性考试机会的办法与措施。
2、实行多元录取机制。2018年起,高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对考生至多不超过3门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选考科目要求以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学生只要1门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选考科目符合要求即可报考。逐步实行基于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成绩、考生自主确定选考科目、高等学校确定专业选考科目及其他选拔条件需求、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