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每年七月的第一周,学校对被确定录取的学生进行一次性审批。《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院(系)转专业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持《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国家“基地”专业的学生,但按“基地”滚动培养规定调整者除外;
(二)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专科升入本科学生;
(三)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学生入学满一学年的学生(“软件学院2+2模式”转专业除外);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到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八条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时学期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系资格。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初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
第九条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学校继续实行“尖子学生培养‘211’工程”中规定的对待优异学生的转专业政策,对于“吉林大学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某领域获得专项优异成绩(以获得认定证书为准)者,在时间上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对于从“热门专业”向“冷门专业”转入者,从高分录取专业向低分录取专业转入者,在时间上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需向学校缴纳转专业手续费100元,作为聘请专家面试、考试组织及相关材料准备等费用。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2003年4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