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政策。2016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保留加5分资格,但只适用于吉林省省属高校在本省招生;(下转第三版)省教育考试院规范高考加分政策(上接第一版)2016年1月1日后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取消加分资格。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省今年享受高考照顾政策的考生有: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按照教育部规定,2016年高考成绩可以享受加分待遇的考生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这两类考生高考成绩可以加20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成绩可以加10分。
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高考成绩可以加5分。
省教育考试院指出,所有加分考生由学校最终审查决定是否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