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158天产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14天晚育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待遇。按照新修改的《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同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016年起生孩子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宁夏户籍公民,自治区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宁夏户籍公民,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可以在2016年6月30日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奖励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奖励扶助制度。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生育登记争取下放到村、社区
《条例》规定,一孩、二孩实行服务登记制,不再审批,夫妻在生育前可以到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三孩则实行审批制。同时,育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规处处长李经邦提醒,生育登记工作最好在孕前完成,以便卫生计生部门准确掌握人口变动态势,并及时为育龄妇女提供孕前、孕后、产后的一系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育龄妇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