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2016年1月1日前超生的,应继续缴纳完社会抚养费;如在2016年1月1日开始生育二胎的,不需再缴纳社会抚养费,而生育三胎的仍然属于超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