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删除了之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规定;另外对所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
昨天,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政策法规、我省的人口形势和科学生育知识进行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5年内我省将年均增加
10万“二孩”宝宝
目前我省涉及政策调整的目标人群(政策放开时已育一孩且不包括“双独”、“单独”和农村独女户)为436.7万个家庭。“十三五”期间五年新增目标人群120.25万个家庭(年均新增约24万个),到“十三五”期末,全省累计目标人群556.95万个家庭。按照生育意愿调查的情况,我省“十三五”时期出生人口相比单独政策下多出生5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10万人左右,且逐年递减。
再婚夫妻合计只生一个孩子
可再生育两个孩子
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再生育条件
作了三处修改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规定,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