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