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的表述,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育“二孩”登记更方便
修改后的《条例》中,体现了我省改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于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将登记机构扩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并可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生育“二孩”女方奖励延长产假60日
修改后的《条例》中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种情况可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一条,集中规定了夫妻再生育,即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点照顾有残兵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
具体来说,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超生不仅罚款还要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