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月1日,广西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解读(4)

计划生育2018-06-21李一老师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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