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一次“书记讲党课”活动。各级党组织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集中开展“书记讲党课”活动。各基层党组织书记要为所在支部(总支)党组织的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上党课,并将党课讲稿上报镇党建办。要做到每名党组织书记讲党课1次以上,授课率达100%。市委组织和镇党委部将适时调阅和抽查各级党组织书记的党课讲稿,对各级党组织开展“书记讲党课”活动进行督促检查。
(四)做好困难党员走访慰问摸底。“七?一”前夕,将对老红军、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活动,通过走访慰问,了解老红军、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的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想法诉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请各支部(总支)提前做好摸底登记工作,并与5月25日前上报到镇党建办。(走访慰问摸底表见附件3)
(五)开展一次献爱心专项捐赠活动。各级党组织要组织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和爱心人士开展“凝心聚力献爱心、精准扶贫奔小康”专项捐赠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募集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管理、使用及监督。募集的资金要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持对口驻村联村单位实施脱贫攻坚项目,也可用于走访慰问结对帮扶的贫困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各部门募集资金和物资的情况要建立专门台账,接受纪检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发展一批新党员。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计划,注重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切实抓好农民工、高知识群体、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计划倾斜增加数的督促落实,确保新增党员中35岁以下的年轻党员占有较高比例。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各项程序,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各项制度,全面提升发展党员的质量和水平。
(七)规范党费收缴工作。(1)明确党费计算基数。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数额,由基层党组织年初进行核算,年内一般不变动。(2)把握党费交纳标准。①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包括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②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③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在村任职、有固定补贴收入的村干部党员、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应当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④学生党员(含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⑤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⑥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的标准交纳党费;对未就业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3)规范党费收缴手续。党支部(总支)在收缴党费时,要给党员开具党费收据并在《党费证》上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党费收据存根联,建好党费收缴工作台账。(4)完善党费公示制度。各基层党支部(总支)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公布内容包括: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比例、应交党费金额、实交党费金额、拖欠党费金额;党支部(总支)收缴党费的总数、上解党费的总数及上解党费的凭证。(5)加大党费督缴力度。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支部要结合支部主题党日,每月确定一天作为党费收缴日。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按照标准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