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校做到无安全事故发生。(校委会)
四、具体工作要求及负责部门
(一)校园设备设施安全
1、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超过使用年限和被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应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校园围墙及校内教育教学设施、门窗等要符合安全规定。学校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关设施应安全可靠。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总务处]
2、在教室和学生宿舍设立报警求助系统、应急处置设备和紧急疏散通道,严禁在通道口和疏散口堆放杂物,确保紧急情况下学生安全撤离现场。学生宿舍使用上下结构的床铺,护栏应符合规范。[总务处]
3、基本建设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新建教学楼,按照建设工作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操作实施,明确安全责任,签订安全施工责任状。未通过验收和备案的,不得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用房。[政教处]
4、学校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教学仪器设备应制定防火、防爆、防变质、防挥发、通风等安全保管制度,并有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 [教导处]
5、学校电路及电器设备设施的管理应定人定责,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对存在隐患的电路、电器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校园内的道路、今后的楼道、走廊应有照明灯,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高压变电设备必须有专门围栏隔离,并设置安全标志。[总务处]
(二)交通安全
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禁止师生乘坐三无车辆。[政教处]
(三)集体活动安全
1、组织学生参加各种集体活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小型校内活动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学校政教处备案;大型校内活动由校委会讨论,报校长批准。[校委会]
2、校内组织集会、演出、放映等活动,班主任应当申明纪律,责任明确,安全有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派科任教师维持秩序,防止因秩序混乱而发生意外事故。[政教处、教导处及各年级组]
3、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需经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校外集体活动要与共同组织的单位就安全保障作出书面约定。活动要有明确的目的,周密的安排,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安全。事先应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充分的估计和准备。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政教处、教导处及各年级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