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结果运用。各地要通过推进“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厘清“小散乱污”企业用地,将搬迁整合、关闭取缔的企业用地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向园区整合,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从根本上杜绝工业企业遍地开花,不利监管的局面,实现生态效益、土地效益、经济效益的“三统一”。要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
四、步骤安排
(一)方案制定及排查阶段(201x年8—10月上旬)。各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村“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并于10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改情况表》(附件)报镇政府。
(二)整治提升阶段(201x年10下旬—12月)。各村要根据排查结果,对辖区内存在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清理。其中,取缔关闭类企业要按照法定程序于12月底前全部取缔关闭到位,整顿规范类企业要制定问题清单,明确时间节点,逐一整改到位。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确保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改任务。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x年12月)。镇政府于12月20日前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县环保局。各村对12月底前不能完成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并制订可操作的、有明确时间节点的整改工作方案,报镇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分工,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排查工作落实到位,整治任务明确到人。
(二)强化联动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负责,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经信等部门负责,对核准、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对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淘汰退出;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开采行为,依法注销(吊销)淘汰关闭采石厂(场)等的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质监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违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食药监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食品药品安全许可的违法行为;电力部门负责对被依法取缔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断电措施;农业部门负责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