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要排查摸底到位,建立分类台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任务。
环保局: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环保审批手续,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和监测,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经信局:负责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取缔的属落后产能的工业企业及黑加油站核查取缔工作;
工商质监局: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证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证照,对已拆除的承压燃煤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
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依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占地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并责令拆除搭建、恢复植被,做好依法整治取缔工作。
安监局:依法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或避免因整治取缔工作引发安全事故。
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小散乱污”企业电力用户清单,对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限电、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
公安局: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取缔工作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纪委监委:将对整治取缔行动进展缓慢、行动不力的及存在漏报、瞒报超过上报数量10%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二)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各执法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治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