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支持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培养。支持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县级以上医院接受培训。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途径,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医生,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难以胜任村卫生室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时,原则上不予注册。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并按省定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湖南保监局等负责)
(六)构建药品供应保障规范运行机制。
21.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制度实施范围。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使用激励机制,提高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推动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22.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机制。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原则,全省集中招标,各地带量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医疗大数据系统运行后,逐步实行以省为单位带量采购。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低廉价药品建立目录清单,由医疗机构网上自行采购,确保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要。全面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探索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提高财政经费投入的使用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医改办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