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
1.布置资产清查工作。
2.开展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3-6月)。
1.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自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2.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上报资产清查数据,各主管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清查结果汇总报县财政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3.县财政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于6月25日前完成全县资产清查数据的审核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全县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汇总工作,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向县政府报告全县资产清查结果,并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三)总结阶段(2016年7月)。
总结全县资产清查工作,分析资产清查结果,研究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五、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六、操作系统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资产清查系统,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及时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