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点工作措施。
(1)行业部门联合检查。商务、文化、文物、教育、旅游、城管、住建、民政、卫生计生、宗教、安监等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实行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并指导下级行业部门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工作制度。6月12日至7月11日,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文化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宗教局、市安监局等单位,要分别联合市公安消防局,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行业部门联合检查。
(2)优化消防监管方式。积极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实行监督抽查与举报核查并行、直接检查与间接检查相结合的系统化消防监管方式,着力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充分应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结合单位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记录,抽检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抽看部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抽测部分电气线路、装修材料,抽问各岗位部分工作人员,核查各项消防工作落实情况。
(3)兼顾服务与执法。加大面对面宣传、指导力度,服务社会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压缩火灾隐患生成机制。同时,对社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双面向”监督,对消防安全初犯行为实行轻罚或不罚,对消防安全不诚信行为实行重罚。
(二)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1.城乡消防规划编制情况。检查各区、市和全国重点镇编制修订消防规划,其他镇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专篇)情况;城乡总体规划调整或消防规划到期的,及时修订情况。
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将消防规划编制、消火栓、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各地明确建设、维护管理职能部门的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应建数、实有数,逐项制定补建计划的情况,按照年度任务加快建设进度,全面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摸清城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基本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3号)要求,制定完成本辖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方案,年底前,尚未纳入区域性政府专职队伍建设规划的重点镇,要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其他50%的镇要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投入执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