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联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一场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进一步推进全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帮扶残疾人实现“就业梦”。
时间:5月18日上午。
(四)开展康复技术指导进社区活动
卫生部门结合主题,发挥部门的优势,深入乡镇积极开展残疾人的义诊和健康咨询、康复咨询等活动,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水平。
时间:5月中旬—6月中旬。
(五)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共青团、工会、妇联要积极行动起来,以“三关爱”为主题的助残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工作、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弘扬人间大爱,播撒阳光雨露。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贫困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六)开展人道主义思想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围绕主题开展人道主义思想宣传活动,倡导扶残助残。通过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形式,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时间:5月中旬-6月中旬。
四、活动要求
(一)宣传部门要将第26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年度宣传工作的总体计划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二)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助残日主题,大力宣传帮扶贫困残疾人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优惠政策和有力措施,深入报道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感人事迹,积极报道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形成宣传声势和规模,在全社会掀起与残疾人共建小康社会的热潮。
(三)文明办要在“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中增加关爱残疾人题材和内容,并组织媒体在助残日期间刊播。
(四)县残联做为活动牵头单位,要联系乡镇(场)党委、政府,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民”工作队驻村活动,深入社区、残疾人家庭、广泛开展残疾人需求的调研和走访慰问工作,主动联系文广局,做好助残日活动有关报道工作。
全国助残日的由来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该法第48条(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此法后,为第14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到2010年,已是第20次“全国助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