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