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满足的条件(2)

惠民政策2018-09-20李一老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
1、《国家税务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屡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屡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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