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含达州经开区负责民政事务的部门,下同)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按国家标准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情况上网公布,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经办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