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简称分类施保,下同)是指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重点困难人员提高其救助水平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分类施保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城乡统一、分类救助的方式,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
分类施保标准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第二章 分类施保对象界定
第四条 分类施保对象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重大疾病、慢性疾病、残疾、年老、未成年、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五条 分类施保对象包括:
(一)重大疾病患者指患有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唇腭裂、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胰腺炎、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脑瘫等疾病的对象;
重性精神疾病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慢性病患者指患有高血压2级及以上伴心、脑、肾损害;Ⅱ型糖尿病;慢性肺心病、风心病、心肌病合并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冠心病;帕金森氏病,癫痫;非重性精神疾病;急性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合并感染;肌萎缩侧索硬化,重症肌无力;乙型肝炎;甲亢、甲减等疾病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