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实施《2018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附件)。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各县(市、区)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确保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513元/人月、238元/人月,并严格执行自2018年1月起对补差未达标的月份按发布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低保救助资金,其中2018年新批准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从批准纳入救助的当月起予以计补。
三、各县(市、区)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要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全面使用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要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自动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四、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对低保工作有效落实予以必要的工作保障和经费保障。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进展情况及开展低保核查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2018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 6月 4日
附件:
2018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单位:元/人月
城镇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 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 适用地方 |
650 | 480 | 各县(市、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