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韶关市城乡低保最低月标准及农村五保供养最低年标准》(见附件)。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五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6年新保的低保户、五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当地提标工作。
三、要准确把握低保政策,并做好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衔接。严格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和补差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做到精准进入、应保尽保;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纳入低保的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的核查,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再纳入低保,实现精准退出、规范管理。当前要同步部署对2016年低保对象的核查工作,年底前准确认定不符合当年低保标准的人员及数量,按规定及时退出。
四、市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