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理由
为切实加大城乡社会救助力度,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全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保障标准进行再次调整提高。
二、调整依据
1、统筹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改革;
2、根据省厅《关于开展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及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2017年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较上年增长10%;
3、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结余率控制在8%以内。
三、调整方法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00元/月,月人均补助水平统一提高到320元。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320元/月,月人均补助水平统一提高到16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80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5000元/年。
2.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执行。全护理人员护理费为5000元/年.人,半护理人员护理费为2500元/年.人,全自理人员护理费为1500元/年.人。
对于全自理的,为其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后,不再发放照料护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