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2.一级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困难家庭。该对象认定由残联负责,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日常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
(2)年满18周岁,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3.重大疾病(含慢性病)患者家庭。该对象认定由卫计委负责,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因重大疾病(含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
(2)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4.困境老年人家庭。该对象由卫计委和残联负责认定,民政部门配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
(2)丧失劳动能力;
(3)子女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其家庭生活困难无赡养能力;
(4)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5)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认定社会保障兜底保障对象时要以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除困境未成年人外,其他对象必须严格以户为单位施保。不得将重病、老年人等人员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施保。
(二)全面清理农村低保。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民政、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对所有在保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对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重新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低保待遇;经济状况好转、已脱贫的家庭,全部进行清退;对不符合条件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一律清退。各地必须做到严格按户施保,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和并户等现象;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所有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范畴,享受应有的帮扶政策。
(三)规范认定程序。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和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基本一致,兜底脱贫对象增加部门联合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符合条件但个人申请有困难的,村委会应代其提出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派2名以上经办人员,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