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子女在高中、大学阶段,经其他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高中生按人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个月给予救助,大学生按人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6个月给予救助。
4.其他特殊困难,无法及时获得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般困难的按人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个月以下(含3个月)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
(三)资金来源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款。
(四)申办程序
1.依据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持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困难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内的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及时核实,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并受理。
(五)存在的问题
临时救助体现的就是及时、迅速、快捷,但由于目前的财政审批制度环节多、周期长,导致临时救助不能及时发挥救急、救难的作用,建议财政部门要预拨周转金到民政部门,真正发挥临时救助缓解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和支出性生活困难的作用。
四、五保供养
(一)何为五保对象?
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五保是指吃、穿、住、医、葬五种基本生活保障的简称。
(二)基本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市共有五保供养对象24671人,年发五保供养资金19490.93万元。其中,集中供养对象3426人,占总人数的13.9%。
(三)申请审批程序
首先由农村居民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最后由县级社会救助部门入户调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对不符合条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未获批准的,可以向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