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层操作变通。基层为了争取更多的人享受扶贫政策,认为低保对象,已有救助待遇,故可不放在精准扶贫对象中。
3.认定部门不同。一个是扶贫部门在认定,一个是民政部门在认定。对低保对象没有全部融入扶贫对象的问题,不可人为去强行达到一致,宜逐步解决。要尽可能地用造血方式扶贫,不可依赖低保或五保制度“一兜了之”。
二、医疗救助
2016年,我市全面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困难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民政基本医疗救助等报销赔付救助后,家庭难以承担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特困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5万元以内的全额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5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3万元以下按50%救助,3-5万元按60%救助,5万元以上按70%救助,年度最高标准5万元。
3.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部分,3万元以下按50%救助,3-5万元按60%救助,5万元以上的70%救助,年度最高标准5万元。
4.城市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1.2万元的,3万元以下按40%救助,3-5万元按50%救助,5万元以上按60%救助,年度最高标准3万元。
(三)救助方式
1.即时结算。特困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在民政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直接在定点医院窗口实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
2.医后救助。在民政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料:①个人申请;②身份证、救助证(五保证)复印件;③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复印件;④医保、新农合报销单原件;⑤大病保险赔付单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