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惠民政策2018-07-02李天扬老师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莆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莆民〔2013〕105号)、《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莆秀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动态管理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含特困供养人员)和新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含特困供养人员)进行全面复查、评定,进一步认真地排查和摸清救助对象的底数。要坚持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出发,各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力量核查时要做到查不漏户、户不漏人,始终把“应保尽保”放在首要位置,把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现有低保对象中已出嫁的、因死亡而自然减员的、及其他不应再救助的人员,落实“应退则退”规定;对低保救助(供养)申请的对象进行集中受理、核查和认定,在确保“一个不漏”的前提下,力求做到“一个不错”,发挥救助政策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兜底作用,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身上。

核查、评定过程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二、资格条件

(一)申请低保救助的基本要件。持有本区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7560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63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户(实际共同生活者为准)为单位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二)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条件。持有本区常住户口,且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城市)居民,可以以户(实际共同生活者为准)为单位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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