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审核意见(涉及保障性住房的,在收到县级房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并在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所在社区公示不少于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涉及保障性住房的,出具意见提交县级住房保障部门)。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日和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及反馈的时间),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原则上不予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1.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当月前两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3.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
4.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5.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6.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雇工的;
7.家庭成员自费(不含社会各界或亲戚朋友资助)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
8.申请当月前2年内夫妻协议离婚或者民事调解离婚时,自愿放弃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权利的;
9.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1.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
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3.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5.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的;
6.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被查证有伪造证件或虚假证明的。
第十六条 只有当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城市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民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对于廉租住房救助的申请,应先由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其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民政部门接到住房保障部门转交的符合住房状况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可相应开展收入核定工作。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认定家庭收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