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惠民政策2018-06-30王华老师

日前,我市结合实际,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保障了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

各县区根据城乡低保家庭保障类别分类实施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但是,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A类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二级残疾人,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未成年人),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B类人员(60周岁-69周岁老年人,三级以下的残疾人,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困难家庭的子女),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根据实施办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我市户籍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中,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但是,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十二五”期间内城乡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等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根据实施办法,凡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申请低保时,若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明。最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以及公示栏公示之后,对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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