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2)

惠民政策2018-06-30王华老师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七条 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第八条 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增强价格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动的敏感度。

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低保标准按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例逐步趋于统一。

第九条 每年6月底之前,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各区县从当年7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实行。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区县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各区县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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