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一)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提供真实情况、不配合或拒绝导致家庭收入无法核查的;
(二)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的;
(三)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四)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五)雇佣他人为家庭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有能力承包土地、山场、水面,但不种植、经营、养殖的;
(七)家庭中拥有汽车(包括农用三轮车、正三轮运营摩托车)或两套以上或非征迁等原因扩大住房面积或购置商品房或新建住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
(八)有高值收藏或持有股票等有价资产;
(九)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十)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月支出明显超出其消费能力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领取城乡低保金的;
(十二)到期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十三)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十五)其他经审批机关认定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等办法,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确定低保标准和动态补贴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农业、物价等部门测算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统计、物价部门做好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测算,定期开展抽样调查,准确掌握低保家庭实际生活状况,为提高补助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应核实并计入的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老年人生活津贴、遗属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