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病报销政策报销范围和比例 广西大病补贴政策 (3)

惠民政策2018-06-26李天扬老师

4.加强质量控制。各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按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自治区将委托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制定和完善各项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和标准,成立广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自治区级专家组(附件5)。各市、县卫生计生委也要成立相应专家组,对辖区内定点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对疑难危重病人组织会诊和救治,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四)做好费用结付管理。

1.实行病种付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文件要求,逐步确定各病种的单病种费用,实现单病种付费管理。

2.明确支付政策。

各病种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紧密衔接,形成保障合力。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健康扶贫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桂卫发〔2017〕3号)文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及经转诊批准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需占药品总费用95%以上。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住院费用除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外自费部分,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在民政救助方面,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救助政策。经医保、救助、保险等政策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慈善机构、爱心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患病贫困人口救治工作。

3.推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

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10号)规定,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只收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确保救治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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