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病报销政策报销范围和比例 江西大病补贴政策(2)

惠民政策2018-06-26王新老师

在县级和其他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城乡贫困患者,医疗机构要实行 " 先诊疗、后结算 " 模式和一站式结算,在收取患者自付部分费用后,剩余救治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并每季度同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及补充保险承办公司、民政救助机构结算。在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城乡贫困患者,医疗机构按照原核报政策执行,患者垫付的救治费用交由县级 " 一站式 " 服务窗口审定后,统一报销给付。

贫困人口医疗费用降低至 5% 以下

方案提出,贫困人口就医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控制,根据救治病种临床路径实施单病种定额救治 , 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治疗费用不计入总额控制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的支付顺序,及时核报城乡贫困患者大病救治费用。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降低至 5% 以下,非建档立卡城市贫困人口的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降低至 10% 以下。

已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的农村救治对象,在二级定点医院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 80% 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 80%,再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核报 18%、个人负担 2%;在三级定点医院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 70% 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 70%,再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核报 27%、个人负担 3%。

未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的城市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二级定点医院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 80% 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 80%,再由民政医疗救助核报 15%、个人负担 5%;在三级定点医院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 70% 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 70%,再由民政医疗救助核报 20%、个人负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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