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病报销政策报销范围和比例 陕西大病补贴政策(4)
惠民政策2018-06-26李一老师
(一)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各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做好跟踪分析,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金管理。审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审计。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抓紧制定相关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在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等方面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行规定。
七、强化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完善医疗领域的托底保障机制和制度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是国家扶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完善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大改革措施。各市要将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精心抓好组织实施。没有启动的市要按照兑现待遇的要求,倒计时安排工作,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2015年底前启动实施并开始待遇支付。已经启动实施的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完善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提高保障水平,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引导合理诊疗,建立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大病保险的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