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病报销政策报销范围和比例 陕西大病补贴政策(3)

惠民政策2018-06-26王华老师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负责制定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和程序,并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做好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和资金运行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为大病患者提供即时结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五、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投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各市政府确定城乡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担业务经办。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基金管理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商业保险机构划拨大病保险资金,商业保险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大病保险负责部门,做好大病保险的审核和结算,加强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机构的衔接,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为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情况的,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合同范本,各市结合实际进行完善。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六、严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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