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病报销政策报销范围和比例 陕西大病补贴政策(2)

惠民政策2018-06-26才子老师


  (一)科学测算筹资标准。各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统筹考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的需要,合理确定统一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实现基本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的总体平衡。
  (二)稳定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市,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一)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原则上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一致。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定城乡居民大病起付标准,避免过高使受益面窄或过低使基金压力增大问题。研究细化大病的支付范围,对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保障,对困难群体可适当放宽支付范围。
  (二)逐步提高支付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各市要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对困难群体的认定,可先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入手,对低收入家庭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需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大病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大病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民政部门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后,再行支付。
  四、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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